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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細胞融合、原生質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二、查驗登記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非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目前在國內販售之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向衛生署申請辦理查驗登記。
三、標示
(一)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二)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三)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若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百分之五,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四)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五)前述標示字樣應加標於品名或黃豆、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其他明顯處所,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
(六)強制標示開始實施日期:
1.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包括黃豆、黃豆粉、玉米、碎(粉)狀玉米。
2.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黃豆、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包括豆腐、豆乾、豆漿、豆花、冷凍玉米、罐頭玉米、黃豆蛋白製品。
3.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玉米之加工食品,惟不包括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加工層次高且最終產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玉米加工食品。
(七)自願標示開始實施日期: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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